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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工作者许可制度的冲突和解决
原创文章  时间:2008-09-24 22:23:31  点击查看评论

 

    在我国,除律师这支法律服务队伍处,还有着一批法律职业人叫做“法律工作者”,是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适合国情、充满活力的新型法律服务工作。它主要通过在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与律师、公证工作形成互补、协作的“大服务”格局,既弥补了基层法律服务的空白,又是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服务制度的有益探索。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和性质与律师的工作性质相同。法律工作者全国建立这一制度来,到现在近有20多万人之众,比与现在我国律师的从业人员人有多而无不及。
     国家设立这一制度之初,是律师人员(特别是在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奇缺的情况下而设立的,用意于满基层法律服务需求以补充律师不足。然而设立这一制度,并未设立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基础,仅仅凭据的是司法部的一个部门规章而开展的。其后并没有随着其制度的发展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形成一套法律制度,因为在法律服务这一块已经有了一个完善的律师法律制度。同时法律工作者的“入门”相对“律师职业资格”的获取,条件过于宽松。
      随着律师队伍的不断扩大,律师服务已能自上而下,服务于国家各个层面的民众。而法律工作者的进入条件简单(有的地方只高中毕业就可以申请法律工作者),资格审查宽松,队伍中龙蛇混杂,与律师之间的竞争日亦积烈,一些法律工作者常以律师身份接受案件,而公民由于律师职业不够了解,国家对律师制度的宣传力度亦不够(也可以说在法制宣传中,对律师制度的宣传很少见面礼),当事人也误认为人出庭打官司的法律工作者,就是电视里所演“律师”,故而不明情况的当事人们也称法律工作者为“律师”。上之种种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一定混乱,使人们不知有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分,造成对律师职业的诸多误解。因此,法律工作者也饱受争论和异议。
      也正是在于法律工作者制度与律师制度设置重叠而又相冲突,又因该制度无法律依据“立脚而”,法律工作者队伍的“良莠不齐”、“龙蛇混杂”,而倍受到法律界的排挤,律师反对(因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业务相同,进入门槛太低,而在业务中常以“律师”身份,又被人称之为“二律师”,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发展),法院限制(如一些地方法院限制法律工作者在中级人民法院出庭;而最高院也出有司法解释法律工作者只能代理当事人是其执业所在地的乡镇居民的案件)。
      2003年我国建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将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四种国家法律工作职业者纳入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之内,从而建立起中国的法律人共同体,共同进入条件,共同的资格审查机制,共同的法律语言。并同时制定和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然而对于“法律工作者”之一与律师职业相同的法律职业,却被排除在“法律人”共同体之外,不被法律人共同体接受,这又让法律工作存在不能“名正言顺”。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正式实施,法律工作者职业制度作为一种,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且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职业许可,其存在的前提和依据受法律的首次否定性评价。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时“法律工作者”的存在和其主要的诉讼业务再次遭到法律上的否定!
      2007年12月31日中国国务院下文:国办发〔2007〕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要求对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进行清理规范,因些各种职业资面临去留的审查问题。
       通知规定:“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据此国务院颁布的命令,只依据司法部部门规章设置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制度将面临着被取消的命运。
       而现在,2004年的行政许可法已实施有四个周年,2007年律师法也已于2008年6月1日实施,国务院通知清理各类职业资格的最后期限6月30日也以到期,我们却没有看到国家对“法律工作者”这一全国性的职业资质许可制度的明确处理意见和结果。
      {博主语}:
    现在清理的时限以到,我们请求国务院和其他各国家职业能部门公开、公布这次的对国内各类职业资格许可的清理规范的情况和结果。这也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之一。清理的哪些?保留了哪些?归并了哪些?
     同时对法律工作者职业资格许可的清理和规范提如下意见,希望有关国家机关能注意:
    法律工作者许可制度的存在,除与律师法相冲突外,还具体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和第十四条第1款:“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及其第十五条第1、2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能设立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未有规定情况下,根据第十四条第2款:“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且有必要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才设定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后,需及时提请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
      法律工作者许可制度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才可以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
      所以,对于法律工作者许可制度,这一不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2款规定可以:“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应予以取消或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进行归并清理。转载请注明出自-中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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